宁波市气象台台长名单_宁波市气象台台长
1.今年宁波入冬时间
2.2011年宁波什么时候入梅
3.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杜苏芮对宁波有影响。
台风“杜苏芮”将于7月28日上午10时前后在福建东山到莆田一带沿海登陆。宁波市气象台气象预报提到,“杜苏芮”云系影响宁波时间长,需注意台风东南急流造成的“列车效应”,防范短时强降水引发的次生灾害。
宁波海岛景区、海上旅游项目都已暂停。九峰山旅游区、五磊山景区、灵岩火山峰景区、黄贤森林公园,宁波梅山湾沙滩公园、五龙潭景区、宁海伍山海滨石窟等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已陆续发布临时闭园公告,相关高速、高空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均关闭。
应对台风的措施:
1、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电焊机加防雨罩。
2、照明和动力线有无混线、漏电现象,电杆有无腐蚀、埋设松动等,施工用电防止触电。
3、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保护措施是否牢靠,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电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
4、施工现场高出建筑物的塔吊、外用电梯,如果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规范设置防雷装置。
5、对于高层建筑,应检查其临边防护是否到位、并固定牢固。
6、楼层内一些易飞扬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
今年宁波入冬时间
9月16号
今天多云到阴有时有阵雨或雷雨,明天多云。
东北风3--4级。
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
沿海海面:
东北风6--7级阵风8级,明天5--6级阵风7级。
内陆地区:
东北风4--5级
降水概率:
天文日出时间:05:39
天文日落时间:17:59
相对湿度:
空气质量:
宁波市气象台发布
2011年宁波什么时候入梅
你想问的是“2023年宁波的入冬时间”吗?2023年该地的入冬时间是12月16日。
受寒潮影响,宁波市气象台宣布宁波于2023年12月16日入冬。本轮寒潮12月15日起自北向南影响浙江,影响时间持续至12月17日,浙江省极端最低气温将达-8℃,大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过程降温幅度可达13℃至16℃。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经咨询宁波市气象台:梅雨是东亚大气环流在春夏之交季节转变期间的特有现象。六七月间,由于大陆干冷气团与海洋暖湿气团在长江流域的持续交汇,我市即进入一年一度的梅雨期。宁波一般入梅日期是在6月13日,出梅日期为7月9日。今年端午小长期间持续降水,但是否进入梅雨季还得看后期天气表现,具体入梅日期还待宁波市气象台综合分析后对外宣布。
最新补充:宁波市气象台6月9日下午召开信息发布会,宣布宁波将于6月10日正式入梅,期间将有强降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特殊天气期间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天气是指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天气。
前款所称的强对流天气包括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天气。第四条 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协调、解决特殊天气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内的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环境保护、气象、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 本市对特殊天气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和县(市)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与特殊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特殊天气预警信息。第七条 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气象台提供的特殊天气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刊登特殊天气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时,不得删改各类特殊天气的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的特殊天气预警信息,了解预警信号的含义和要求,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服务与监督第八条 市人民建立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劳动者在特殊天气期间遭受人身伤亡并符合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可以取鼓励措施,对在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对因特殊天气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人民申请、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帮助。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指导本行业、领域中的用人单位做好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应对措施。
鼓励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方面的信息、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演练等服务。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气象、环保等部门以及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开展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取劳动保护措施等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特殊天气下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劳动者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反馈给当事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