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监测站属于什么性质用地_气象监测站有哪些类型的
1.气象站中有哪些气象仪器
2.气象监测的自动气象站
3.气象站有什么测量工具?
4.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有什么区别?
研究测量和观察地球大气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的方法和手段的学科。测量和观察的内容主要有大气气体成分及其浓度、气溶胶粒子、大气温度、湿度、压力、风、蒸发、降水、辐射能、云、天气现象、大气能见度、大气电学和光学现象等。气象观测包括地面气象观测、高空气象观测、大气遥感和气象卫星探测等。气象观测常将全球或某个区域内的各种观测项目组建成气象观测网来进行。观测可分为两大类:①常规观测网。一种长期稳定地进行观测的全球性组织,为日常天气预报积累气候资料服务,它包括了全球的气象观测站、船舶站、气象雷达站和气象卫星接收站。②专门观测网。一种为特定研究内容设置的观测系统,例如日本的暴雨实验和美国的强风暴试验的观测网。它往往会使用较为特殊的仪器设备以及制定专门的观测规范。一个较完整的现代化气象观测系统由观测平台、观测仪器、资料收集和处理系统组成。①观测平台。根据特定的技术要求安装或架设仪器的基点。如气象观测场 、气象铁塔、气象船、海上浮标等属于地面气象观测平台;气球、飞机、火箭和气象卫星属于高空气象观测平台。②观测仪器。一种将大气物理和大气化学要素转变为可读出输出信号的设备,主要包括感应元件、转换和传输部件以及输出仪表3大部分。如气压表、温度计、湿度表、气象雷达等。③资料收集和处理系统。一种将仪器输出信号按一定格式采集、存储,经过人工或计算机处理后,进行显示、存储并及时地将其转发给气象观测网中心的工作系统。
气象站中有哪些气象仪器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资源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资源,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气象监测的自动气象站
气象站中有自动气象站、自动雨量站、风速风向仪、风向袋、百叶箱、温湿度记录仪、传感器等气象仪器。
1、自动气象站:可以通过专业配套的数据采集通讯线与计算机进行连接,将数据传输到气象计算机气象数据库中,用于统计分析和处理。
2、自动雨量站:自动雨量站是用于测量并记录各种雨量信息的综合观测仪器。
3、风速风向仪:风速风向仪是专为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研制开发的大型智能风速传感报警设备。
4、风向袋:带灯风向袋用于指示风向、提供风速参考。由布质防水风向袋、优质不锈钢轴承风动系统、不锈钢风杆等三个部分组成。
5、百叶箱:百叶箱是用来放置测定空气温度和湿度仪器的木箱。
6、温湿度记录仪:广泛应用于仓储、物流冷链的各个环节,如冷藏集装箱、冷藏车、冷藏包、冷库、实验室等。
7、传感器:传感器是一种检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信息,并能将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输出。
气象站有什么测量工具?
数字高精度自动气象站(二十要素国家级气象站)
自动气象站是按照国际气象组织(WMO)气象观测标准设计、生产的标准气象站。是目前为止国内观测要素最全、功能最为强大的自动气象站。
要素配置
本自动站可观测的气象要素有:环境温度、环境湿度、露点温度、风速、风向、气压、太阳总辐射、降雨量、地温(包括地表温度、浅层地温、深层地温)、土壤湿度、土壤水势、土壤热通量、蒸发、二氧化碳、日照时数、太阳直接辐射、紫外辐射、地球辐射、净全辐射、环境气体共二十项数据指标,也可根据用户科研需要进行灵活配置,同时可还可与GPS定位系统、QSE101天气报文编码器、GPRS、GSM通信和Modem等设备连接,具有性能稳定,检测精度高,无人值守等特点,可满足专业气象观测的业务要求。
适用领域
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组网于气象、机场、环境监测、交通运输、军事、农林、水文、极地考察等诸多领域。
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有什么区别?
气象站有自动气象站、自动雨量站、透射式能见度仪、前向散射能见度仪、百叶箱、激光云高仪、传感器等测量工具。
1、自动气象站:可以通过专业配套的数据采集通讯线与计算机进行连接,将数据传输到气象计算机气象数据库中,用于统计分析和处理。
2、自动雨量站:自动雨量站是用于测量并记录各种雨量信息的综合观测仪器。
3、透射式能见度仪:通过测量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水平空气柱的平均消光系数而算出能见度。
4、前向散射能见度仪:发射器与接收器在一定角度和一定距离的两处,接收器接收大气的前向散射光,通过测量散射光强度得出散射系数,从而估算出消光系数。
5、百叶箱:百叶箱是用来放置测定空气温度和湿度仪器的木箱。
6、激光云高仪:采用激光束照射云体的方法,测量激光发射到接收间的时间,从而计算云中反射点的距离,通过对时间积分的方式确定云量。
你的问题都很宽泛,我尽量简要回答,希望有帮助。
1.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主要区别是观测设备基于不同空间环境的气象观测,地基观测设备设置在近地面用于观测近地面气象环境,空基是观测对流层和平流层气象环境,天基是观测宇宙空间气象环境。举例:地基观测手段如大气本底、基准、基本自动气象站、酸雨观测站、海上浮漂气象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等;空基观测手段如探空气球、多普勒雷达、风廓线雷达、探空飞机、无人机观测等;天基分为近地空间观测使用极轨卫星、静止卫星、空间站观测,和远地空间观测使用空间探测器、射电望远镜等。
2.自动气象站是一种无人操作,能自动定时观测、发报或记录的地面气象观测站,与常规气象观测不同的主要是人工与非人工的区别,可以避免人工观测不必要的人为误差。
3.客观的将中国气象局在国内较环保、水利、地震局在基础观测数据收集、统计、研究上是最规范的,业务遍布全国各区县,今后发展目标我想是全面自动化观测更好的为国家建设人民福祉服务吧。
4.建议看一下《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5.这个需要长期的观测数据和研究才能回答,建议在某个小空间领域来写吧,可以写论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