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概念是什么_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1.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气象灾害的灾前预评估要怎么做?
5.“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
1.主要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
旱灾——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北
洪涝灾害——长江中下游平原、华北平原
地震灾害——台湾、华北、西北、西南
泥石流、滑坡——西南
台风——东南沿海
不同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
华北——旱涝、地震
华东、华南——台风、旱涝
西北——风沙、地震
西南——地震、滑坡、泥石流
东北——旱涝、低温灾害
2. 主要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广泛、灾种多样、灾情严重的国家之一。
(1)灾害种类多样且灾次频发
中国正好位于世界上两个典型灾害带的交汇处,灾害多发。我国自然灾害类型多样,全球多种自然灾害在中国都有发生,尤其以地震、干旱、洪涝、台风、风暴潮的危害最为严重。
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全球20世纪发生的54起重大自然灾害中,我国占了8起。
我国灾种多、灾次频的原因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概括。
我国处在两大自然灾害带的交汇处。
我国处在太平洋板块和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地壳运动强烈。
我国2/3的面积是山区,地貌类型复杂多样。
季风气候不稳定,尤其是夏威夷高压势力的强弱、位置移动的快慢导致了我国不同地区频繁交替的旱涝灾害。
将这些影响灾害形成的因素与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地区对应起来,理解我国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异规律,如:从夏季风的推进和锋面雨带的推移两个方面解释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用板块构造学说解释地震主要发生在华北、西北和西南板块活动地区;从地貌、气候和植被的影响方面解释滑坡、泥石流主要发生在西南区;从纬度与气候方面分析低温冷害主要发生在东北地区;从海陆位置和台风的形成机制来解释台风主要发生在东南沿海。
(2)成灾人口多,农业灾情严重
自然灾害的成灾程度与人口数量的关系
我国人口分布自东南向西北递减,沿黑龙江黑河——云南腾冲画一条人口分界线,此线东南集中了全国90%以上的人口,此线西北人口稀疏。人口的这种不平衡分布,与水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区相结合,使得我国成灾人口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河北、四川、湖北、安徽、湖南和江西等省。
自然灾害的成灾程度与人口数量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人口集中分布在东部,使得成灾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
农作物成灾面积与播种面积的关系
农作物成灾面积与播种面积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耕地集中分布在东部,影响农业的灾种也集中在东部,使得农业灾情特别严重。我国东部农作物播种面积比较大的地区,如山东、河南、江苏等省,都是成灾面积较大的省。
农业灾情区域分布
我国地域差异显著,东西部不同的农业类型(种植业和畜牧业),遭受不同的灾害,形成了不同的灾情(种植业灾情和牧业灾情)。
东部地区西部地区气候、地形湿润、半湿润;平原、丘陵干旱、半干旱;高原、山地土地类型耕地面积大草原广阔农业部门种植业为主畜牧业为主畜牧业经营方式舍饲、半舍饲,高密度养畜靠天养畜主要受灾灾种洪涝、干旱、冷冻、风雹雪灾、旱灾、虫灾风险农业灾害风险大牧业灾害风险大灾情表现农作物受灾面积等牲畜掉膘、死亡 (3)自然灾害地域差异显著
中国自然灾害区划
分布地区主要灾害形成原因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1.海洋灾害带主要指东部和南部海域以台风、风暴潮、赤潮等自然灾害为主受海洋环境的影响对海洋渔业和石油平台、船舶、港口造成灾情2.东南沿海灾害带主要指连云港以南的东南沿海地区以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涝、海水入侵等自然灾害为主受海洋与陆地双重环境的影响对城市、港口、海水养殖场等造成严重灾情3.东部灾害带主要指第阶梯,洪涝、旱灾、病虫害是主要的自然灾害。此外,东北的霜冻、华北的地震也很显著是许多大江大河的下游地区对农业和城市危害严重4.中部灾害带主要指青藏高原以东的第二级阶梯以暴雨、洪水、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为主,而且水土流失、风蚀沙化等土地退化问题严重是中国自然环境最为复杂、地表物质最不稳定的大斜坡地带对农业、交通设施与建筑物造成严重危害。其中,内蒙古的雪灾、黄土高原的暴雨洪水和干旱、西南地区的地震、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尤为突出5.西北灾害带主要指西北内陆的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西部地区以地震、沙尘暴、霜冻、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为主是中国的干旱区对绿洲农业、城市建筑和畜牧业造成灾害6.青藏高原灾害带主要指西藏、青海和四川西北部以暴风雪、地震、寒潮、雪崩等自然灾害为主 对畜牧业造成严重灾害 ① 1、2、3和4灾害带位于季风区,以暴雨、洪水、内涝、台风、风暴潮、虫灾、冷冻等气象灾害为主要灾害(受不稳定的大气环流影响),地震也是本区的主要灾种(位于环太平洋构造带,地壳运动活跃)。
② 第二级阶梯是中国自然环境最为复杂的地区。这里是中国平原向山地、高原过渡,农业向牧业过渡,湿润和半湿润区向半干旱、干旱区过渡的复杂地带。
③ 东部灾害带是洪水、暴雨集中地区,这里地势低平,而且有大面积的内涝区;东南沿海受台风、暴雨、大风的影响;北部有旱灾和虫灾,本带是我国的重灾区。中部灾害带位于第二级阶梯上,南北差异显著,南部地区地壳不稳定,降水多,加上植被破坏严重,滑坡和泥石流多发,而北部则以虫灾、雪灾、旱灾为主。
④ 由于青藏高原的隆起,西部地区分为南北两个灾害带。
同一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异
地域分异原因旱灾黄淮海平原、东北平原为多发区季节降水和年际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均衡洪涝长江中下游平原、黄淮海平原为多发区受夏季风的影响大,受夏威夷高压实力的大小、雨带进退快慢的影响地震台湾省、华北、西北、西南为多发区台湾位于亚欧板块和菲律宾板块交界区;西南区位于地中海---希玛拉雅地震带上;华北、西北位于环太平洋构造带上。滑坡、泥石流西南为多发区西南地区地形崎岖,地质构造复杂,大斜坡多,降水历时长低温冷害东北地区为多发区纬度高、气温低,接近冬季风源地台风东南沿海为多发区濒临西北太平洋 我国东西部人口数量、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对灾情的影响:我国沿黑河一腾冲一线为界,东南地区人口多,社会经济水平高,建筑物密集,受灾体的价值高,尽管防御能力较强,但灾害风险大,受灾后灾情严重;西北地区人口稀疏,社会经济水平低,相比东部来说尽管防御能力差,但灾害风险相对比较小,灾情相对弱,经济损失也少。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气象服务水平,防御农村气象灾害,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活动。
海洋捕捞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村气象服务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第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将农村气象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辖区内农村气象服务的重大问题。农村气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水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六条 农村地区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当地农村气象服务的相关工作。
农村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第七条 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市、有关区(市)人民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第八条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气候、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拟定农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气象灾害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第九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气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加强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建立智能化农村气象服务业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第十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粮油作物、水果、蔬菜等生产有关的农业气象指标和农业气象灾害指标数据库,指导农业生产;对新引进的品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点做好以下气象服务:
(一)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动,提供气象预报、情报服务。
(二)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情报服务。
(三)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花期、摘期等生态旅游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二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取下列方式提供气象服务:
(一)通过气象信息快报、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服务快报等形式,向相关决策部门报送农村气象服务材料。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12121电话自动答询、手机短信、青岛气象APP、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等传播平台,提供气象信息。
(三)与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建立直通式服务。第十三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及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需求明显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提高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有关区(市)人民应当在镇(街道)、村按照规定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警报器等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
镇人民应当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有关区(市)人民在粮食主产区、林果种植区、特色农业区、冰雹多发区、水库等区域,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要求,建设作业站点,配备必要的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在地的镇人民应当按照专业化要求配备作业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作业人员考核,做好作业站点和装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抗旱、防雹、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六条 镇人民应当加强农村气象服务站管理,配备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聘用人员信息应当报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确定。
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城乡建设、交通、环保、安监、消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教育、通信等部门和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趋势的分析预测和防御工作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防御布局;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气象灾害的灾前预评估要怎么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省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
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并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并向本地人民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信息。第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防御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必要时,由省人民或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第九条 省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扶持。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致灾因子危险性、孕灾环境敏感性、承灾体易损性、防灾抗灾能力)等,在灾前预先估测气象灾害强度、影响区域、影响程度、影响行业、气象灾害的损失等,提出防御对策建议,指导启动相应等级的防灾预案,科学合理地开展防灾工作。
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详解《“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国家减灾委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第四个防灾减灾综合性规划。我国防灾减灾工作将从哪些方面发力?实现怎样的目标?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力争到2035年基本实现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 对于规划的目标,应急管理部监测减灾司司长陈胜介绍,第一阶段到2025年,基本建立统筹高效、职责明确、防治结合、社会参与、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协调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第二阶段力争到2035年,基本实现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重特大灾害防范应对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在总体目标之下,规划明确了6个分项目标、2大板块12项主要任务。”陈胜表示,一是围绕完善体制机制,一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重特大灾害调查评估制度,完善各类灾害应急预案和各领域标准规范,另一方面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工作格局。
二是围绕减轻灾害风险,突出源头管控,将灾害风险评估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建成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编制综合风险图和防治区划图,力求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
三是围绕高效救灾救助,增设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健全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和各项救助政策,加强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
四是围绕夯实防灾减灾基础,部署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重大项目,鼓励防灾减灾救灾产业发展,夯实防灾减灾救灾的基层组织体系,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教,全国城乡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
重点地区灾害性地震发生后10秒内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周伟新介绍,“十四五”时期的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夯实监测基础、加强预报预警,摸清风险底数、强化抗震设防,保障应急响应、增强公共服务,创新地震科技、推进现代化建设。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重点地区灾害性地震发生后10秒内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力争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短临预报。
二是加强地震灾害风险防治能力建设。加快开展地震探查区划评估,完成全国地震易发区地震灾害重点隐患调查,编制第六代地震区划图。加快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加固改造,提高建筑抗震设防能力。
三是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震后15分钟内提供地震灾害自动快速评估意见,40分钟内提供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结果,60分钟内提供地震趋势研判意见,为高效有序开展地震救援任务提供支撑。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副司长邓世忠表示,建立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气象灾害风险预估预警服务体系,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强化综合减灾,推进自然灾害防、抗、救全链条的气象服务保障,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和递进式预警服务机制,筑牢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 灾害发生10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应急管理部救灾司副司长来红州介绍,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救灾救助要更加有力高效,灾害发生10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他表示,国家减灾委、应急管理部将聚焦规划目标,从做细群众安置救助、做实救灾物资保障、做好部门应急联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已构建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体系,总量达100余万人,多为基层干部兼职,覆盖全国所有城乡社区,多灾易灾地区还实现A、B角配备。各级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职责,同时兼顾预警信息传递、灾害隐患排查、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建设这支队伍,主要目的是为了构建一张覆盖全国的灾情信息统计报送网络,确保基层有人报灾、会报灾,报得出、报得准、报得快。每名灾害信息员都扮演着“神经末梢”的角色,紧急情况下,能将灾情险情信息及时传递到“大脑中枢”,为各级党委抢险救援救灾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撑,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