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气象预警信号管理办法全文_安徽气象预警信号管理办法
1.**预警 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都是什么意思啊
2.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安徽省气象局是全省气象部门的领导机构,实行以气象部门为主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赋予的气象工作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气象部门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2.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行业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大中型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审批。
3.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4.会同省人民对市、县两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双重财务体制,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5.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6.管理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当地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7.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御雷电灾害等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负责全省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措施的制定。
8.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9.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订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10.统一领导和管理本省气象部门的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做好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
11.承办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预警 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都是什么意思啊
气象局发布4个气象预警,分别是高温**预警、暴雨**预警、橙色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中央气象台7月17日06时继续发布高温**预警,同时发布暴雨**预警;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7月16日18时联合发布橙色山洪灾害气象预警;自然部与中国气象局7月16日18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根据预计,7月17日08时至18日08时,黄淮南部、江淮大部、湖北大部、湖南西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
扩展资料:
气象专家提醒:
近期贵州、湖南、湖北、安徽等地降雨较强,公众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变化,关注最新的预报、预警信息,以保障自身和财产安全。
气温方面,昨天为期40天的三伏天正式开启,在北方,因为有大陆高压控制,利于出现晴热天气,未来三天吐鲁番盆地、东北地区西部局地也将达到35℃。
在南方,未来三天江南中南部、华南大部的大范围高温闷热天气还将持续,35℃至38℃的高温比比皆是,闷热突出。省会城市中,福州、广州、海口未来一周几乎每天都将出现高温。一些城市虽然达不到高温的标准,但是由于湿度较高,体感与高温也相差无几,同样需要注意防暑降温。
海峡网-4个气象预警齐发怎么回事
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红色、蓝色预警的意思是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灾害程度。
我国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红色、橙色、**和蓝色,级别越高,气象灾害有可能产生的灾害越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台站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第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下列气象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等;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
(三)单独设立的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GPS接收站、风能探测站等;
(四)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第七条 市、县人民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本级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九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进行砂、取土、焚烧、挖塘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测量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地基海拔高度、建设高度、宽度和距气象探测场的最近距离、仰角、宽度角等数据材料;
(二)涉及无线电系统的,应当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三)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取的相应措施;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