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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大会论文题目大全_全球气候大会论文题目

tamoadmin 2024-07-12
1.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2.请问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主题是什么。。要英文版的 ①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和州分享政治权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

1.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2.请问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主题是什么。。要英文版的

全球气候大会论文题目大全_全球气候大会论文题目

①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和州分享政治权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州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减排会有不同的要求和主张(3分)②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政府、国会和法院在着相互制约的有关系。总统的减排承诺会遭到来自国会的制约。(3分)③美国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美国的政治决策。美国传统基金会的观点对政府决策会产生影响。(3分)

本题以面对全球气候变暖,全世界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都应该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背景。考查学生对国家和国际组织知识的理解。可以从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制、利益集团等方面分析回答。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最近这个话题很热,可能是受气候大会的影响。第一是地球污染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多数是环保者的明指方向,一口咬定以确定他们的说服力,不过.第二主要是地球气候的转变,它的岁月已经告诉了我们,这事情摆明在发生,也是有人呈此轻舟作浪,也是人类在这转变火上浇油的后果!

PS..论文的一小截..没时间有空PS我.在聊

我最关心的还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真正原因。最近的《2012》和“气候门”后,很多人开始怀疑原来的解释,甚至提出地热、太阳辐射异常等导致气候变暖的猜测。我虽不赞同这些看法,但想就自己所了解的谈谈一些看法吧。

既然是变暖,那我们从热源谈起。目前,一般认为地球上的热量主要有两个来源:太阳辐射(外)、放射性元素衰变(内)。

如楼主所描述,地球内部过热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根据目前地球物理相关探测和研究,对地球内部某些特定深度的温度有以下估计:①在100千米的深度,温度接近该处岩石的熔点,约为1100~1200℃;②在400千米和650千米的深度,岩石发生相变,温度各约在1500℃和1900℃;③ 在核幔边界,温度在铁的熔点之上,但在地幔物质的熔点之下,约为3700℃;④在外核与内核边界,深度为5100千米,温度约为4300℃,地球中心的温度,估计与此相近。(太阳表面温度约为5500℃)

由此可见,地球内部一直都是热的,而且这是地球生命的重要表现形式。尽管如此,但是地球内部的热量主要来自于放射性元素的长期衰变,而非《2012》中描述的那样来源于太阳。现在的气候变暖与地热并没有关系(除非一时间全球火山大规模喷发)。日常我们生活环境的温度主要是由于太阳光辐射(短波辐射)引起的,而大气层又阻碍了地面反射的短波辐射逃逸,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暖的效果。至于类似热泉、火山这样的地热释放,那只是微乎其微的,毕竟哪只是局部现象。中科院相关专家的研究表明,晴空条件下的中国地表温度与气温和地温的宏观变化规律是基本一致的。而且,我们目前并没发现地面温度比以往升高。另外,受太阳能和大地热流的综合作用,地球内热与上层变温带影响达到平衡,温度基本不变,该层地温与当地年平均气温大致相当,四季基本恒温(<25℃),即恒温层(常温层)。既然有恒温层的存在,说明地球内部热量对地表或者大气温度的影响,应该是很小的。所以,说是地壳内部过热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显然是不科学的。

目前都比较支持的观点是由于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引起的,即所谓的“温室效应”。甲烷的温室效应大概是二氧化碳的25倍,但是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总量却是相当巨大,所以通常考虑的是二氧化碳。太阳光穿过浓厚的大气层后,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绝大多数被地面吸收,从而使地球表面的温度升高,同时地面又把地面热量向外辐射(人们习惯称之为地面辐射,因其波长比太阳辐射长得多,其能量主要集中在红外线部分,又称其为长波辐射),在近地面低层大气对流层中的二氧化碳和水汽,对地面的长波辐射吸收能力非常强。根据观测,地面辐射大约75%—95%的能量几乎被近地面的大气所吸收,使大气增温。所以说,二氧化碳具有良好的保温效果,即抑制热量从地面散失的效果。

大家设想一个蔬菜大棚温室的模型。其实,在大棚内,由于作物繁多、茂盛,按理,其二氧化碳含量应该相对室外较小,但是为什么其温度却比外面高呢?可见,这里并不是二氧化碳的功劳,而是因为大棚顶上的塑料薄膜或玻璃可以有效的通过太阳辐射(短波)而阻碍地面辐射(长波)。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就像一层厚厚的塑料膜和玻璃,使地球变成了一个大温室。据估计,如果没有大气,地表平均温度可能会下降到零下23℃,而实际地表平均温度为15℃。

现在讨论的是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增加的问题。二氧化碳的生成,是一个消耗能量的过程。比如动植物的呼吸(植物的呼吸作用也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有机能源的燃烧(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增加了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密度,有可能加剧了大气的温室效应。

至于其它环境污染什么的,应该是不可能影响全球气候变暖的。就算有,那也是相当小。不过,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个是我们必须做的。

我觉得,目前世界各国在面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个问题的时候掺杂了更多的政治因素,这不利于有效的开展研究和制定解决方案。

其实,我还是挺乐观的。根据地质历史上地球环境的变迁,我觉得地球本身就具有一定冷暖交替规律或者说自我调节的能力。我相信,人类所能看到的地球,其气候应该不会有多大变化。当然,我并不是不支持采取措施去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控制人口。气候变暖,使得海平面上升,沿海城市和低地被淹没,造成大量难民,陆地上冰川融化,近期导致地表水增加,洪涝危害加大,远期导致淡水资源减少,人类面临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危机

气候变暖,会导致世界各地降水状况和干湿状况的变化,中纬度地区的耕地会退化成草原,粮食产量减少,高纬度地区会因变暖降水量会增加,适合于温带作物的生长,有利于粮食的增产

请问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主题是什么。。要英文版的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政府——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采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计划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府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政府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政府层面,政府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未采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政府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采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In the past 100 years, humans have relied on fossil fuels such as oil and coal to provide the energy required for production and daily life, combustion emissions of carbon dioxide and other greenhouse gases are leading to the greenhouse effect, and thus the main cause of global warming. In addition, some 1 / 5 of greenhouse gases is due to deforestation, reduced ability to absorb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to fight global warming, we must fundamentally substantially reduc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