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天气预报15天_会同天气预报15天当地
1.浙江省气象条例
2.气象灾害
3.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2018修订)
4.成都市气象局的组织机构
5.天气预报黑色代表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提高气象预报服务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开发利用气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以及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是同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同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体制。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条 各级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气象主管部门职责与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及其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四)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和服务,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气象科技市场的开发与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和通信设施、气象预报警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防雷防静电系统以及气象科技服务网络等;
(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开发利用气候、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等;
(三)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在当地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开发利用;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各级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事业建设,其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第九条 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探测环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第十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应当树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其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站观测场与四周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的距离,不得少于该遮挡物高度的10倍,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
(二)各类气象台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气象台站边缘环境保护的距离是:铁路路基、高压线为200米,公路路基为30米,水库等大型水体为100米,各种污染源体为500米;
(三)高空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附近不得有无线电台或其他影响信号的干扰源;
(四)制氢房周围50米内,不得有火源和住房等建筑物;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在主要探测方向不得大于0.5度,其它方向不得大于1度。第十一条 各级无线电和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保护气象台站的大气探测系统、天气警报系统、自动站等气象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电路、信道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挤占。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确须迁移气象台站的站址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气象台站的新址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无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征(占)用和基建项目审批手续时,对涉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禁止兴建对气象探测有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不利于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天气预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浙江省气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服务体系,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坚持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候监测、气象通信、气象卫星遥感、气象灾害预警、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天气预报制作与发布等项目;
(二)农业气象情报、农作物产量气象预测、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城市环境气象服务;
(四)气象科学研究、气象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其他气象服务项目。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应当列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关心和改善气象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滞洪区、山区等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规划建设,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由当地人民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止各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国家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气象台站新址,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迁址。其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规划,并坚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由当地人民负责改善或建设新的气象探测场地。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农业、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的探测和预报,做好特殊需求的气象预报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时间,并不得改变气象信息内容。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防御方案,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湖南省绝大部分属中亚热带,冷暖空气在境内剧烈交接,天气复杂多变,一年四季都有发生灾害的可能。春季、秋季低温、冰冻、洪涝,以及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危害很大。据统计,从1988~19年间,全省因气象灾害每年平均损失约153.77亿元,其中1996年达508亿元,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占农业生产总值的20.5%。
10.1.1 干旱
(一)干旱特点
湖南干旱四季均有,出现频繁,危害最大的是夏秋干旱,其中又以秋旱为甚。由于气候、地形、土壤、水利、耕作制度和抗旱能力等不同,造成了明显的地区差异。以湘中丘陵地区最为严重,包括隆回、邵阳、邵东、衡阳、湘乡、双峰、涟源、新化、新邵、宁乡、长沙、望城等县,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旱情比较少见的是湘东南和湘西南山地。
从干旱出现次数和频率来看,以衡阳、邵阳、长沙等湘水资水沿岸的河谷盆地最高,小旱以上的频率达80%~85%,即十年中只有1~2年不旱,大旱频率30%~50%,即2~3年有一大旱。洞庭湖区的岳阳、常德等地干旱频率也较高,略次于湘中地区,但因湖区水源充足,灌溉条件好,不容易造成灾害。湘西和湘东南山地出现频率较少,小旱以上频率为50%~60%,大旱以上频率在15%以下,一般旱情轻。此外,各地干旱出现有显著差别,有旱、无旱或轻重干旱往往交替出现。
我们对全省不同县份无雨日数和几种作物气候产量(斤/亩)进行统计分析,将无雨日数40~60天以上定为干旱年,60~80天定为大旱年,80天以上定为特大干旱年。我省干旱年、大旱年、特大旱年的频数分布,均以东南较大,西北较小,在湘西一带3~4年一遇,湘东的长沙、衡阳、岳阳,及湘南零陵及湘西南角的通道,大约3年2遇,郴州是两年半一遇。三年左右一遇的是雪峰山东延部分的益阳,安化、新化等地。
大旱级以上旱年频数最大的有两个区,一个是衡阳盆地和祁阳、零陵丘陵洼地,大旱中心在衡阳,另一个区为洞庭湖平原,大旱中心在岳阳,然后分别向四周减小。雪峰山以西、罗霄山、南岭等山地基本上没有大旱,个别地区大旱10~20年一遇。
据降水距平百分率ΔR=(Rmax-Rmin)/R×100%),按-20<ΔR<-10为偏旱年、ΔR≤-20为干旱年的标准划分(天气预报业务评定办法),对1951~1995年桑植、沅陵、常德、岳阳、芷江、邵阳、长沙、衡阳、零陵和郴州10个站平均降水量的距平百分率进行了统计。其结果为20世纪50年代的9年中,1年干旱,60年代3年干旱,70年代3年偏干旱,80年代2年为偏干旱。
(二)干旱遥感调查
用作物缺水系数法和土壤热惯量法对干旱情况进行气象卫星遥感调查。通过对我省卫星遥感资料(1998年、1992年)和全省各地气象资料及灾情资料进行分析,确定不同等级干旱所对应遥感统计值划分阈值,然后转换成相应干旱等级值,再根据各地相应降水距平百分率,进行综合评判,并对全省干旱灾害遥感数值分布图进行补充、订正。
由于热惯量法原则上只对裸露土壤适用,在有覆盖的情况下,植被会改变土壤的热传导性质。为了在高植被覆盖区对作物的旱灾进行遥感监测,用“供水指数法”(Vegetation Supply Index)。当作物遇到干旱时,作物供水不足,一方面作物的生长受到影响,卫星遥感的植被指数将降低,另一方面作物的冠层温度将升高。这是由于干旱造成的作物供水不足,作物没有足够的水供给叶子表面的蒸发,被迫关闭一部分气孔,致使植被冠层温度升高。我们定义的植被供水指数VSWI为: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CH 1、CH 2是 NOAA卫星或 FY-1卫星第一、第二通道的反照率,Ts 是 NOAA卫星或FY-1卫星遥感到的作物冠层温度。
我们选用1998年10月15日14∶30的NOAA卫星遥感进行分析:
(1)对卫星遥感进行几何校正;
(2)使用信息提取技术提取我省卫星遥感数据;
(3)对水体与非水体进行区分,将NDVI<0.1的象素点判定为水体,此点无旱情;
(4)确定水体后,NDVI的值域为0.00103~0.6111,VSWI的值域为0.00001~0.01109;
(5)将VSWI乘以900,取整,值域变为0~9;
(6)用9减去VSWI,值为0~2的判定为基本无旱情,3~4的为轻度旱情,5~6的为中度旱情,6以上的为重度旱情。
将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将评判的结果进行0.618优选法,对湖南省干旱灾害进行分区。
湘中重旱区:主要为衡阳、株洲、湘潭、长沙等地,大多为丘陵、盆地,降水量大多在1300 mm以下,是我省少雨中心之一,其4~9 月的降水量和蒸发量的差为负值,土壤结构较差,人口密集,人类活动多,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近年虽然植被得到一定恢复,但很多土地“保水”、“保土”能力仍然很差,极易发生干旱,一般干旱年出现频率43.3%,大旱年出现频率10%,特大旱年也达3.3%。本区长沙县、望城、浏阳、株洲、湘潭、韶山、湘乡、衡山、衡东部分丘陵近年森林植被恢复好,加上水利设施兴建较多,干旱有所缓解,因此该区内有许多地方为中、轻、甚至基本无旱区。
湘南重、中旱区:邵阳市附近数县,零陵大部分县,郴州部分县,其中邵阳、祁阳、新邵、隆回等县,大多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干旱出现频率也较高。其中邵阳秋旱的一般干旱出现频率16.2%,大旱年16.7%,夏秋连旱出现的年份频率居全省最高,达13.3%,大旱年份、特大旱年份分别达3.3%。
零陵数县1998年降水总量较历史偏少5成以上,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最低值,仅占全年降水量10%~20%,形成夏、秋、冬季连旱。由于气温较高,水分亏缺较大,导致晚稻和旱粮大幅度减产,库、塘、河干涸,多次出现森林火警、火灾。
由于该地区土壤多为白云岩风化而成的,土层不厚,保水、保土能力差,加上该区人口密集,人类对植被破坏也较重,如该区邵东、邵阳、隆回,祁阳等水利设施较少的地方,不但干旱严重,甚至人蓄饮水都较困难,遥感图上反映为重旱区,其他地方为中旱区。
湘北轻旱、基本无旱区:岳阳、常德、益阳一带是洞庭湖区,但降水量相对偏少,岳阳降水量1300 mm,华容为1200 mm,大多数县份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是全省降水量较少的地区之一,降水时间分配也不均匀。岳阳夏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也达10%。秋旱频率更高,岳阳秋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为30%。大旱年岳阳达6.7%,而常德达10%,属气候干旱。但由于客水较多,平均年入湖水量达3000亿m3,在有一定数量的提灌设施的地方,气候干旱引起灾情将会很轻。因此只在远离溪河、水利设施较差的丘岗地区,田土会因旱引起一些损失,这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东山地轻旱区:主要是在平江、浏阳、醴陵、攸县、茶陵的东部和炎陵县,年降水量在1300~1400 mm以上,随着海拔的升高,降水量还有所增加。但降水时空分布均匀,加上山地多由以花岗岩为母岩形成的土壤,在森林和植被破坏较重的地方,干旱时有发生,尤其天水田和旱土发生干旱机会更多,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星星点点的反映。一些水利设施或灌溉条件较好地区基本无旱。
湘西南轻旱区:主要是怀化市和娄底市、邵阳市的雪峰山各县。年降水量由西向东而减少,怀化降水量1444 mm,而东部年降水量只1170 mm。雪峰山迎风坡降水较多,降水随着海拔的升高还有所增加(以中部降水量最大)。武冈、城步、泸溪、辰溪、麻阳、溆浦、新晃等县丘岗地区,夏秋干旱仍然很严重。溆浦夏旱年频率达3.7%,秋旱年频率达40.7%,夏秋连旱大旱年达7.4%,特大旱年达3.7%。由于该区山地森林较丰富,大部分地区受干旱危害很轻,仅开发过量的一些丘岗、天水田受干旱危害较重。在卫星遥感图上一些地方反映基本无旱。
南岭轻旱、基本无旱区:主要为桂东、汝城、郴州、宜章、蓝山、宁远、道县、江永等山区和江华县,大部年降水量在1400 mm左右,道县、蓝山、江华、桂东,汝城为全省5个多雨中心之一。该地降水基本上能满足作物需要,降水的年际差异虽然很大,但80%的年份降水量仍在1000 mm以上,一般不对农林作物构成干旱危害。由于该地区有一些岩溶山地,一些地方过度开发,仍然有夏秋干旱发生,尤其是一些天水田或水利设施较差的田土,受害也不轻,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西北中、重旱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以及安化县,岩溶普遍,干旱危害仍然很严重。春季降水(3~4月份)较少,对春种作物造成一定危害;7~8月份降水虽然较多,但水分渗漏严重,加上土层薄,土壤保水性差,因此山地田土极易受旱。该区森林破坏严重,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因此在遥感解译图上山地和田土的干旱等级仍然很高。
10.1.2 低温冷害
(一)低温冷害特征
主要是春季低温冷害(包含3~4月低温,以及5月低温),秋季低温(主要是指寒露风),还有冬季的低温和冰冻。寒露风是晚稻生产中的主要气象灾害,寒露风危害晚稻的气象因子是低温,不同品种的抗害能力不一样。
19年9月12~13日强冷空气自北向南入侵我省,日均气温由27℃~28℃降至22℃以下,13~19日全省各地相继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日平均温≤20℃的寒露风天气。长沙连续三天及以上日平均气温≤20℃寒露风出现在9月14日,按时间排居历史第二位。这次寒露风持续16天,其间最低日平均气温16.2℃,日最低气温12℃,平江县达9.5℃,长沙市24小时降温13.8℃,48小时降温14.9℃。长沙11 天无日照,9月中旬、下旬日照时数仅为49小时,比常年偏少46.5%。全省有5万亩晚稻,其中杂交稻85%左右,早中迟熟品种比例为1∶5∶4,湘北中熟多,湘南迟熟多,杂交稻以V46、V64为当家品种,常规稻以湘晚籼1号、余赤为当家品种。自北向南有70%~80%的晚稻在寒露风出现前齐穗,20%~30%在寒露风到来后抽穗,受害严重。
(二)低温冷害遥感调查
我们选取发生在19年9月的一次涉及面广、强度大的寒露风作为典型个例进行遥感分析。
(1)亮温与地表温度:利用星载辐射计测量大气窗区辐射可用来探测地表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陆地表面的红外辐射特性及其强度差异来分析热状态的变化规律。
绝对黑体的光谱辐射强度服从普朗克(Plank)定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c1、c2为波尔兹曼常数,λ为波长,T为绝对温度。
当辐射体为黑体(如果在任何波长λ,有光谱比辐射率,则此物体为绝对黑体)时,这个温度就是物体的温度,否则,它就是物体的等效应黑体辐射温度,或简称亮温(亮度温度)。
定地表面红外窗区通道的比辐射率为1,即可由卫星测得的辐射能量(计数值经过定标处理)用上述公式得到地表温度。
虽然地表比辐射率是随地物不同有所变化的,也并不完全为1,即不能把地面亮温简单作为地表温度来处理,但我们可以利用地表亮温的变化来定性地反映同一地物的地表温度变化或差异。
(2)通道选取:在辐射波段中,红外辐射(0.76~1000 μm)与温度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人们也称之为热辐射或温度辐射。其中,3.5~5.0 μm是遥感所用的主要红外窗区之一,对应气象卫星的AVHRR探测仪为第3通道,但此波段的地面反射太阳辐射和地球本身的热辐射在能量上大致相当,而8~14 μm是遥感中最常用的红外窗区,对应AVHRR为第4、5通道。由于地表温度通常为200~300 K,其自身的辐射能量大部分集中在8~12μm红外波段,处于地气系统热辐射极大值位置上,因此,我们选用第4通道作为冷害监测的基本通道。
(3)图像处理
定位处理:根据卫星轨道根数和扫描点的观测时间,计算出该时刻的瞬时轨道参数。由卫星姿态、扫描角和瞬时轨道参数计算卫星瞬时视场所对应的地面观测点的地理经纬度。
投影变换:对遥感图像作兰勃特投影变换。
几何校正:卫星原始图像会因多种原因引起几何位置上的变化,产生行列的不均匀,象元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等多种畸变。畸变的图像给解释分析、位置配准造成困难,因此必须对原始图像进行几何校正。其方法是:在卫星扫描图像及电子地图上选取河道的拐点和内湖等特征点作为控制点,根据两者的差异,用内插法进行地理位置的校正。
利用可见光和红外窗区通道测值进行云检测:AVHRR探测仪在第1、2和4、5通道的灵敏度较高(反射率为0.5%时,信噪比大于3,通道4的噪声温度≤0.1K),因而在范围不大的相邻视场内,观测结果相差应是很小的。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排除那些受云影响的观测数据。判式如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其中,i为通道序号,Cmax,i和Cmin,i分别为数据阵(即m×n个象元的观测数据)中的最高和最低值,C为阈值。当判别是满足时,即认为这些观测数据有受云覆盖的影响,应予剔除。
遥感图像的数字处理:对第4通道云区以外的象元值进行拉伸处理,根据其值域由小到大配以由冷到暖的调色板,且设置云区为显眼的天蓝色,再配上水红色的水系图及省界图。
(4)低温冷害遥感图像分析:从图上看出:湘西及怀化属较冷的区域,洞庭湖区次之,常德、岳阳地区较暖。在上述三大冷暖区中,又存在一些小片的不同地域。如在湘西、怀化冷区中以溆浦的溆水流域,麻阳的辰水、锦江流域,吉首的沱江流域,花垣的花垣河下游,保靖的里耶-隆头沿河等地却要相对暖些。又如常德、岳阳暖区中以慈利的县城东部、澧县的县城北部,岳阳的铁山水库南、北两侧等地要相对冷些。
城镇明显比周围农村要暖些,从图中可明显看出长沙、湘潭、株洲、常德、益阳,以及南县、桃江、宁乡、沅陵等市县城区的突出暖色斑块。
使用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计算自19年9月13日至9月21日寒露风冷害强度指数,标于图中:从图中看出湘西、湘南普遍偏冷,湘中、湘北偏暖,洞庭湖区比常德、岳阳地区略偏冷,其大致趋势是基本一致的,但其测值受站点数目的限制,无法反映出更细致的分布特征。对于测站稀少的区域,特别是地形及不规则地区,则无法描述其变化规律。
10.1.3 洪涝灾害
(一)洪涝特征
洪涝灾害包括山洪、江河湖泊泛滥、内涝和内渍。史料中“*雨连旬”、“江湖水溢”、“大水灌城”、“尽成泽国”等记述比比皆是。洪涝灾害对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1950年至1998年全省洪涝受灾面积累计达30348万亩,年平均619万亩,成灾面积累计13784万亩,年平均280万亩。特别是近十年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也在不断扩展,河流两岸和湖泊四周的平原地带越来越成为人口聚居的集结地和政治、经济及文化的中心。因此,同样的洪水,遭受灾害的人口及经济损失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1)洪涝发生的频次。据史料分析,湖南省在近3000年的历史中,共有洪涝记载613年,其中全省性洪涝占18.1%,大范围的洪涝占20.4%,部分地区洪涝占61%。
(2)洪涝的地域分布。洪涝的成因主要是降水强度大及连续降水所致,因而洪涝的地域分布与暴雨的地域分布基本一致。以安化为中心的雪峰山端,以道县为中心的都庞岭与萌诸岭之间,以浏阳、平江为中心的幕阜山、连云山西部谷地是3个多暴雨区。慈利、沅陵、安化、张家界、岳阳、常德、浏阳、通道等地大暴雨出现机会较多,易遭洪涝。湖区及四水下游多渍涝。当四水上中游洪水汇注入洞庭湖而渲泄不及时,湖区亦易遭洪涝,此时若遇长江洪水倒灌,极易形成南北顶托之势,洪涝灾害将更为严重。
(3)洪涝的季节性。根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无论是全省性洪涝或区域性洪涝,均以夏季最多,冬季少见,春夏连涝频率亦不低。湘中、湘南春涝频率高于湘北、湘西;湘西秋涝频率高于湘中;湘西冬涝比其它地区要多。洪涝灾害与雨季开始迟早和大气环流及雨不定期的自南向北推移密切相关,雨季往往是3月下旬至4月上、中旬,自南而北先后开始,因而常年4月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湘南,以永州、江永出现机率最大。5月洪涝普遍增多,永州、通道、长沙、芷工、邵阳、安化等地尤为突出。6月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及洞庭湖防汛进入紧张时期。7月洪涝主要出现在桑植、沅陵、芷江、通道一带的湘西北和湘南山地。8月湘东南由于易受台风影响而出现洪涝灾害,其他各地则较少出现,但有的年份台风挺进湘中、湘北,大气环流发生变异,亦可酿成洪涝灾害。
(4)洪涝的年际变化。据史料分析,在公元1400年以前,湖南省大范围严重洪涝年有明显的34年和110年准周期;在1401~1990年间,则有11、34、57、110和186年等较明显的周期振动。
此外,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形成湖南省旱涝同年的特点。即在同一年中同一地点先涝后旱,或先旱后涝,但以先涝后旱居多。据史料记载,在公元1201~1990年间,旱涝同年占年数24%,而先涝后旱者又占旱涝同年的76.3%,先旱后涝占23.7%。旱涝同年的地域分布有南旱北涝、南涝北旱、南北都旱涝三类。南旱北涝占47%,南涝北旱占27.4%,南北都旱涝的占25.2%。
(二)洪涝灾害等级分区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全省山丘区及洞庭湖区的洪涝灾害等级程度,我们以全省1∶50万的TM影像图的地形地貌解译为基本依据,并考虑气候特征、水系发育程度、土地类型、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9个洪涝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1∶50万TM卫片(TM4、TM7、TM3)单元解译标志如下:
水体:TM卫片表现为蓝色;
滩地:表现为桔红色或棕褐色(无纹理结构);
平原农田:表现为桔红色(块状分布);
岗地:粉白色;
丘陵:黄绿色;
低山:桔**(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在200~300 m;
中低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300~400 m;
中山: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400~500 m;
中高山:黑绿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在500 m以上。
(1)评价因子的确定
形成洪涝的因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子有气候方面的多年平均降雨量、暴雨日数、海拔高度等,它们对洪涝的形成起主导作用,其次为地貌类型、水系发育程度、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发育程度等,这些因子对洪涝有一定的影响。洪涝评价因子选取如下:
多年平均降雨量(QY);
暴雨日数(QD);
海拔高度(HG)∶从TM图像中读取;
地貌类型:从TM图像上获取;
水系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水土流失状况:从TM图像上获取;
植被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2)评价模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Wi——第i个因子在所计算的评价单元中占的权重;
gi——第i个因子的得分值;
G——所计算的评价单元灾害程度的得分值。
根据评价结果及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数字统计集合,划分各地洪涝等级如下:
极度重灾区:洞庭湖区,包括华容、澧县、安乡县、常德市、汉寿、沅江。这些地区的洪涝灾害极为严重,基本上无山丘区的山洪灾。
重灾区:洞庭湖边缘的丘陵区,包括临澧县、桃源县、临湘市、桃江县、岳阳县、湘阴县、望城县,这些地区既有山丘区的山洪灾,也有湖区的洪涝灾害。而浏阳市、永顺县、桑植、张家界市、溆浦县、麻阳县、泸溪县、沅陵县、炎陵、汝城等县(市)的局部地区是山洪灾的重发地。
中度灾区:包括宁乡县、长沙市、长沙县、平江县、株洲、醴陵、怀化、芷江、冷水江市、新化县、祁阳县、东安县、永州市、耒阳市、郴州市、新邵县、邵阳县、邵阳市、邵东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县。
轻度灾区:包括涟源市、双峰市、娄底市、邵阳、新邵、隆回、新晃县、会同县、靖州自治县、耒阳、常宁、永兴。
(三)1998年洞庭湖地区特大洪涝灾害遥感调查
1998年湖南省湘、资、沅、澧四水及洞庭湖区相继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形成了我省自1954年以来的最大洪水。我们利用NOAA气象卫星、雷达及TM卫星的实时监测图像及调查,分析调查水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
(1)雨情调查:1998年全省平均降雨量1632.8mm,较正常年份偏多12.8%,其中湘中北地区7次受暴雨袭击。全省发生了四次大的暴雨过程,其中最大1小时降雨量达105 mm,400 mm以上降水量笼罩面积达3.5万km2,日最大降水量为300.7 mm。
1998年雨情特点表现为:一是雨季提前;二是暴雨强度大;三是暴雨频繁且接连发生,几次大的降雨过程集中在6月中旬、7月下旬和8月中旬,且每次暴雨持续时间在三天以上;四是暴雨中心较稳定,多次重复在湘江、资水中下游、澧水流域和沅水的酉水,导致这些地区多次发生严重的洪水灾害。
(2)水情调查:根据NOAA卫星监测所获得的图像分析,5月25日,洞庭湖区的主河道已无法分辨,湖面较枯水期有所增长,湖面水域已增至1890 km2,同时城陵矶下游长江干流江面明显增宽。6月中下旬,湘、资、沅水及洞庭湖区出现第二次集中降雨,洪水大量汇入洞庭湖,导致湖水水位逐步升高,从6月19日NOAA探测图可以看见,洞庭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湖面水面增至2039 km2。第三次,7月初湘、资、沅水流域洪水刚刚入湖,长江流域上游降大到暴雨,长江洪水倒灌进一步抬高了洞庭湖水位,使洞庭湖城陵矶出现第一个洪峰,水位近34.52 m。第四次,7月20日至26日,澧水、沅水中下游连降大暴雨,相继再次发生大洪水,与此同时,长江洪水入湖量大增,澧水、沅水下游洪水相互夹击,洞庭湖水位迅速上涨,洪峰水位35.48 m。根据7月28日NOAA卫星传送的图像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处洪水范围增大,顶托严重,湖区淹没范围扩展至新墙、汨罗、湘阴等地,安乡被淹,湖区湖水面积已达2443 km2。第五次7月29日至8月1日,洪峰水位35.53 m,超过历年最高水位0.22 m,8月1日NOAA卫星传送图像显示,洞庭湖湖水面积增至2542 km2,淹没范围进一步扩大。第六次,8月15日至17日,长江干流宜昌出现最大一次洪峰,洪峰流量63600 m3/s,正好与澧水、沅水洪水相遇,使城陵矶水位于8月20日达1998年最高值35.94 m,超1954年水位1.39 m。8月22日NOAA卫星探测图像清楚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至枝城段严重淹没,江河水面扩展,牌州湾及螺山卡口以上滞水严重,洪水排泄不畅,洞庭湖出水受阻,淹没范围增至石门、长沙、桃源一带,同时湖北荆江,湖南安乡、津市、澧县全线被淹。洞庭湖湖水面积达到2664 km2。
通过调查分析,1998年的水情特点表现为一是入湖流量大,洪峰次数多,由于“四水”和长江洪水源源不断地倾灌洞庭湖,致使洞庭湖出现巨大超额洪水;二是洪水组合恶劣,长江连续出现的8次洪峰与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区间洪水多次遭遇,使城陵矶连续出现5次洪峰;三是长江干流螺山卡口排洪功能的衰减,使长江洪水顶托严重,受长江洪水顶托的影响,洞庭湖区高危水位持续时间达两个多月。
(3)灾情:根据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星载雷达数据(SAR)与美国陆地卫星(TM)图像叠合处理结果,进行洪涝淹没面积遥感调查。通过计算,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洪涝淹没总面积376.21万亩,受灾涉及18个县(市),其中城镇建设用地4.81万亩,农村居民点10.29万亩,水田234.92万亩,旱地19.05万亩,林地13.52万亩,草地0.09万亩,其他用地95.53万亩。经统计,受灾人口2879.9万人,死亡616人,倒塌房屋688600间,直接经济损失达329亿元。
经图像分析,本地区超过10万亩以上淹没面积的市(县)有沅江、安乡、湘阴、汉寿、澧县、南县、常德市辖区、华容、岳阳县、岳阳市辖区、益阳县等11个市(县)。其中沅江、安乡、湘阴、澧县、汉寿等五个县(市)灾情特别严重。安乡、澧县、津市、常德市辖区、汉寿县等地以溃坝、溃堤为主,其中7个万亩垸溃决被淹。其它市(县)则是以内涝积水为主的洪涝灾害。
成都市气象局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监测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系统;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及天气警报系统;
(三)为当地农业生产、气候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五)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络体系;
(六)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八)国家规定由地方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气象双重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及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气象信息网络设备、气象雷达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第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比观测期内,旧站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或者种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环境的建筑物、高秆作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第十条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的,当地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改善;无法改善的,应当组织建设符合标准的探测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审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从事气象探测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气象资料的保护规定。
禁止涂改、伪造、毁坏气象探测资料。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用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商定的时间、时限及次数播发气象预报节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播发时间、时限及次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电视气象预报节目,并保证制作质量。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内容、形式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标准。
天气预报黑色代表什么
据成都市气象局官方网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成都市气象局设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川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成都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勇,主持成都市气象局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政策法规、气象科技服务和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法规处。联系市防雷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庆川,分管纪检、监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离退休干部管理、行政后勤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办,联系后勤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范晓宏,分管气象业务服务、财务、科研、学会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工作。分管业务科技处、财务处。联系市气象台、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核算中心、气象学会、崇州市气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基槐,分管行政、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协助分管恢复重建、政策法规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联系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人影办、温江区气象局。 1、成都市气象局机关设4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财务处(审计室)。
办公室(法规处):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会议的安排、目标管理、政务信息、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印章、信访、提案(建议)的办理、行政值班、办公自动化工作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制定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管理。草拟成都市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办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
业务科技处 :组织协调成都全市基本气象事业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考评、检查和指导;负责气象探测、信息网络和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气象技术装备的组织管理;负责气象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发布的管理,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组织管理气象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的气候区划、气候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审计室):组织编制成都市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气象系统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成都全市科技产业财务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的财务指导和管理。
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办):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年轻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负责成都全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和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工资、录用调配、奖惩、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政治理论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气象部门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等项工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成都全市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2、成都市气象局设7个直属事业单位:成都市气象台、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中心、成都市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成都市气象局核算中心、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成都市防雷中心
成都市气象台:制作发布成都全市天气预报、雷电预报、人工影响天气专题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向成都各区县提供天气预报指导产品购和技术指导;开展天气预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承担成都市级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承担岷江、沱江片区流域联防会商工作;承担成都市级公众气象服务和决策气象服务;承担成都全市重大活动和突发应急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担成都农经网和“96999”系统短信、声讯信息的收集、发布;承担成都市级农业气象服务业务和服务;承担成都全市气候评价、气候开发工作,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工作;负责成都全市地面气象报表审核、资料整编和气象记录档案、科技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成都市气象局城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成都市城市气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卫星遥感系统的日常业务运行,设备维护,信息资料收集,分析及开发服务工作;承担城市气象服务工作业务系统建设。制作发布各类城市气象服务信息;承担成都市市级媒体气象服务工作;承担成都全市公众气象服务科研业务工作。
成都市气象局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负责成都全市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技术开发;负责成都全市综合观测系统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工作;参与和协助全市气象信息与保障有关政策和技术的调研、规划、工作;制定并实施成都全市气象与技术保障业务现代化建设方案;承担成都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项目的装备选型、购、建设、技术支持、等任务。
成都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拟订财务核算中心工作规范和流程,制定和完善财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财务集中核算的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及成都各区(市)县气象局、企业(包括成都市气象局、所属直属单位和所属各成都区(市)县气象局所办企业)所有资金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承办相关单位资产购置、调入、调出、租赁等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手续;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会计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信息;承担各单位财务状况、资金运行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负责财务核算硬件、软件及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以及财务核算中心的内部会计管理;负责对县级气象局的现金、银行存款、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工作区、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和服务;负责成都市气象局日常办公用品与设施设备、工作用车的管理与保障;负责成都市气象局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承办外来人员接待工作;承担成都市气象局机关公文打印,报刊征订和公众信件分发;承担成都市气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和工作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拟定成都市人工影响天气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成都区市县进行人影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炮点规范化建设和炮手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成都全市人影作业的空域时间申请并完成指挥作业。承担成都市交办的防雹降雨任务;负责成都全市人影、作业装备的管理、保障;负责成都全市人影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成都市、区市县人影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工作,获取上岗资格;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的统计、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成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
成都市防雷中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防雷减灾工作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章,参与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有关部门制定成都全市防雷减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成都市防雷减灾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等防雷技术服务;承担成都市级防雷减灾业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承担对成都(市)县防雷工作的技术指导。
成都市气象局会同区(市)县人民管辖成都全市13个区(市)县气象局和1个国家级农业气象试验站:龙泉驿区气象局、温江区气象局、新都区气象局、都江堰市气象局、彭州市气象局、崇州市气象局、邛崃市气象局、双流县气象局、郫县气象局、大邑县气象局、新津县气象局、蒲江县气象局、金堂县气象局和成都农业气象试验站。
常见得气候现象中锋面中的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冷锋用线条加(黑)三角表示,三角形加在暖气团一侧,冷锋雨区在锋后。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 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还附以普遍性的防御灾害指导。
符号定义
晴:指天空无云或虽有零星的云,但云量占天空不到1/10称为晴,有时天空中出现很高很薄的云,但对透过阳光很少有影响的也称为晴。
多云:当空中的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4/10~7/10或高空云量占天空面积的6/10或以上时称为能够为多云。
阴天:凡中、低云的云量占天空面积的8/10及以上是称为阴。阴天是天色阴暗,阳光很少或不能透过云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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