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气候变化的目的和意义_气候变化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有关气候问题的论文,要摘要,关键字,(很正规的那种)
2.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3.大陆科学钻探的科学目标
4.四季的变化是怎样影响动植物生长的?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的
6.低碳试点城市的目的意义
7.中国气候行动的力度有多大?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1992年正式通过,1994年生效。《气候 公约》是国际社会联合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宣言,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全球共同努力以 减缓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方面,但是《气候公约》也强调了适应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其要点包括: 1.明确要求“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二条)。 2.要求所有缔约方承诺:“……(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沿海地区的管理、水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 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在的不确定性;(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第四条第1款)。 3.强调在实现公约目标和履行各项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三条第2款)。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 --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第四条第4款)。 --要求“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a)小岛屿国家;(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c)有干早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地区的国家;(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地区的国家;(f)有城市大气污染地区的国家;(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地生态系统的国家”(第四条第8款)。 --明确指出“各缔约方在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四条第9款)。 4.要求各缔约方“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为“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提供便利,促进“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条)。 (二)《京都议定书》关于气候变化影响方面的规定 19年,《气候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0年前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将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至少减少5%,同时也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 1.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制定有关限排和减徘的政策和措施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木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第二条第3款)。 2.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实现第一承诺期的减徘目标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缔约方会议应“……审议可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三条第14款)。 3.要求非附件-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这些方案应“关注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弃物管理”。非附件一缔约方也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适应措施方案的信息”,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观测系统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战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第十条)。 4.要求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认证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 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第十二条第8款)。 5.要求缔约方会议应“促进各缔约方交流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并为之提供方便”。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应为“协调这些缔约方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提供方便”(第十三条第4款)。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关于气候变化影响问题的谈判进展 众所周知,已经出现的全球气候变暖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全球气候进一步增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最显著的负面影响,但发展中国家在应付这些不利影响时,限于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而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面前是最脆弱的群体。发达国家需要对它们的历史环境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使它们所承受的不成比例的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为此,《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帮助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做出了上面所述的各条明确规定。《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这些条款是基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的原则提出的,所以谈判时也得到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认同。 但是迄今为止,发达国家还没有就此问题所做的承诺提出任何可接受的兑现方案,更没有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发达国家认为减缓未来气候变化的行动,就是对发展中国家最脆弱地区所经受负面影响的最好补偿途径。它们不愿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的负面影响做出直接补偿,也不情愿对发展中国家为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所取的措施及其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给予帮助。这种态度悖于《气候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精神及相应条款规定,是广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的。 2000年11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气候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呼吁缔约方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和方法交换,增强或建立国家或地区级观测监测网络、研究培训中心和气候变化研究,促进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的交换,并要求评估这些活动的进展情况,向缔约方大会推荐进一步行动;决定提请联合国第三届最不发达国家会议讨论发展中国家由于气候变化而产生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要求发达国家考虑将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问题纳入到现在的国际发展合作的改革方案中。但是,在“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的负面影响做出直接补偿,对发展中国家为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所取的措施及其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给予帮助”的问题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是否和如何对发展中国家所受到的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有效补偿的有关争论,在今后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还将继续下去。
有关气候问题的论文,要摘要,关键字,(很正规的那种)
认识到潜在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8年建立了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它对联合国和WMO的全体会员开放。考虑到人类活动的规模已开始对复杂的自然系统,如全球气候产生了很大的干扰。许多科学家认为,气候变化会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破坏风险,并认为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成为推迟取行动的借口。而决策者们需要有关气候变化成因、其潜在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可能的对策等客观信息来源。而IPCC这样一个机构的地位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决策层以及其他科研等领域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等。IPCC的作用是在全面、客观、公开和透明的基础上,对世界上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现有最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吸收了世界上所有地区的数百位专家的工作成果。IPCC的报告力求确保全面地反映现有各种观点,并使之具有政策相关性,但不具有政策指示性。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转型
</SPAN>工业化以来,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致的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避免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从法规、规划、经济手段、技术开发和创新、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总结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参考。 旱、涝、风暴成为贫困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验包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国际公约是世界各国取联合行动、共同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依据。1992年巴西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19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成为国际社会联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框架。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为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确立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须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此后,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为国际排放权交易和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表明美国的气候政策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法案内容主要有:确立“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清洁能源条款、能效标准、建设碳捕集与封存设施以及其他条款等。总量控制从2012年开始实施,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约85%(其余15%来自农、林业);到2020年,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提高能源效率满足20%的电力需求;颁布新的建筑、家用电器和工业节能标准;确立碳减排目标,相对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削减17%,到2050年减83%。法案中的其他减排措施,还包括防止热带雨林砍伐的投资,实现重要的额外减排等。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地方已经提出并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如2006年加州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不少州参加了区域减排协议或自愿减排。(二)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Cap&trade)”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单位(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实施项目向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或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其中,CERs是经过认证的减排额度,由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至少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三)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国际组织关注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及人类发展的影响联合国开发署《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应对气候变化:分化世界中的人类团结”。该报告认为,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造成的损失被大大低估了,旱涝风暴等气候灾害已成为贫困和世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因此,各国应联合起来控制碳排放量;富裕国家应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减贫议题上国际合作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一旦失败,后代子孙将遭受生态灾难。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五大优先领域:(1)气候变化、健康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的相互作用研究,以了解气候变化及其对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健康风险及医疗不公平等)间的相互作用。(2)气候变化对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研究,了解日益增多的干旱、水减少、人口迁移等对健康的长期影响,特别关注对儿童及弱势群体健康的影响。(3)对气候变化影响短期干预效果的比较研究。(4)对非卫生部门的健康影响政策评估,如发展生物燃料带来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不良的潜在负面影响、可持续能源与交通政策对健康的正面影响等。(5)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减少环境健康风险。碳捕获和储存、脱碳成为能源技术研发的两个重要方向CCS(碳捕获和储存)成为电力减排的研发重点。气候变化间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报告认为,CCS对削减温室气体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世界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发展CCS技术面临一系列的技术难题:(1)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每一环节都有技术要求,必须大规模协同推进。大量CO2经过捕获、压缩再用船舶或铁路运输注到地下,将完全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能源基础设施。(2)CO2地下储存有管理上的风险,可能会泄漏,这就要求建设CCS设施时万无一失。(3)一国或一地在建设CCS设施时,不仅面临财政和投资的挑战,也应关注承建公司因投资巨大而不愿用CCS技术的问题。因此,要使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具有竞争力,必须由支持建设大型示范厂。只有示范厂运行成功了,社会投资才会跟进,CCS才会发展。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脱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个方向。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估计,将大气中CO2的浓度控制在450ppm(PartsPerMillion-百万分率),目前全球每年需要的脱碳研发投资约100亿美元,2020年前将增加到200亿,2050年前达到800亿美元。当前的重点是开发新一代成熟技术并使之规模化和商业化,降低高技术的应用成本。(四)成立专门机构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或类似的组织。例如,2001年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增加了一个地球环境司,负责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法国等也成立专门机构,与相关的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设置在一个部门。美国成立跨部门的内阁机构“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担任共同,负责协调并理顺联邦机构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和先进能源技术的研究工作。建议提高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经验的启示和相关的建议包括:(一)应对气候变化应摆到国内战略转型的重要位置发达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作为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作为转变生产方式的“标杆”。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仍是国际谈判,以此为契机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尚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变我国对国外、技术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也难以避免长期被动的局面。因此,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降低气候变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十分迫切。应尽早将气候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从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意识等方面,提高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二)取综合措施,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国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税措施,目的是通过改变价格构成来推进企业的投资决策;又有出台技术标准、促进研发的激励政策,从而对长期目标的实现起导向作用。就限量-交易制度而言,排放权免费分配可使项目参与者节省大量成本,而拍卖则可使产生收益,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目的。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税外我国均有试点。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国内已经成立了10多家,但开展的实质不多。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选择二氧化硫等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经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三)开展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在借鉴国际经验,将低碳经济、低碳消费方式纳入政策措施的同时,应研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路线图,特别是我国长期减排的方向和潜力。加强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合作,在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的同时,可选择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城市,开展低碳城市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参与制定重点行业能效与碳排放强度国际标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大陆科学钻探的科学目标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还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层面,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对来自未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四季的变化是怎样影响动植物生长的?
1.地球的历史与气候
过去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可以通过高分辨率的沉积物的研究来了解,它可为预测未来的气候提供极为宝贵的背景信息。最近20年间,通过深海钻探(CSDP)及大洋钻探(ODP)利用沉积物获得了许多有关全球气候变化和地球历史的宝贵知识。这些知识正用于模拟和预测气候条件,同时通过极地长冰心的调查,也获得了大量气候渐变和突变的新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其分辨率比深海沉积所记录的要高得多。但这些资料都获自远离人类居住的地区。
图9.7 KTB孔址地震调查
上图为P波与S波反射对比图,纵轴换算到相同深度;下图为先导孔VSP垂直(左)及水平分量(右)记录.qP为直达P波.qS1为快S波.qS2为慢S波
大陆上存在着表征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气候变化特征及其环境影响的大量记录。研究它们的最佳场所位于大陆内部或沿大陆边缘的海相环境,那里的较高沉积物堆积速度使得人们可以获得高精度(指时间分辨率)的记录。湖盆是区域动力学的特殊的综合资料库,它们可以帮助解决从构造尺度到轨道、太阳、温室和突变尺度的环境驱动力的问题。
利用钻探取得湖相沉积物的岩心来研究全球古气候的变化属于大陆科学钻探的范畴(浅钻),但需要特殊的钻探取心设备(见图9.9),目前我国还没有这套设备。19年德国波茨坦地学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地质所合作在雷州半岛破火山口进行湖泊科学钻探,是我国境内的首次。图9.10示出通过贝加尔湖沉积物钻探取得的古气候记录的例子。沉积岩心中生物成因的二氧化硅含量灵敏地反映了湖中生物的繁殖丰度,间接反映了25Ma以来夏季的最高气温,并与氧同位素的含量测定结果相符。1995年国际科学家通过了全球变化研究PES(Past Global Changes Project),并将其纳入ICDP的总中。
2.撞击构造与种群灭绝
陨石冲击和恐龙在6500万a前灭绝的问题是当代地球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钻探有助于解决许多有关冲击的问题。20世纪后半叶,人类对太阳系的探测表明,陨星撞击在塑造火星和月亮表面的古地貌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这些星球上存在大型多环撞击盆地表明,38×108a前太阳系内部处于激烈的陨石撞击阶段。之后,虽然撞击的频率明显降低,但仍可看到。例如,地球平均每百万年就经历一次足以产生直径达20km的陨石坑的撞击。尽管这些撞击的地表特征很快被破坏,但至今已识别出大约120个陨石坑,直径由30m到300km,年龄由2000a到20×108a。19年在意大利古比奥附近白垩纪-第三纪界线上薄粘土层中发现陨石地球化学标志是大块物质撞击可以导致全球性种群灭绝的第一个证据。过去40a中,已在50多个撞击坑中打钻。通过钻探取得的信息,结合有关的地表研究、行星影像分析、撞击和振动实验,以及理论推断,提供了有关撞击过程和所产生地貌的粗略认识。例如,在墨西哥北尤卡坦的Chicxulub构造被鉴定为K-T界线有关的大型陨石坑,地球物理和地质资料表明是一个外缘直径大约为300km的多环盆地(图5.7)。对这一盆地进一步科学钻探的目的在于对撞击构造的进一步了解并研究大型陨石撞击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以及生物圈所产生的变化。
图9.8 KTB的井孔地磁场总场测量结果
1500m以下比地球偶极场计算结果增大很多
图9.9 湖沉积钻探取心示意图
1—沉入湖底;2—钻入;3—封底;4—提升
3.沉积盆地的演化
沉积盆地是地球地质历史基本的记录之一,它是储存水和油气的主要场所。因此,了解沉积盆地的成因、演化和动力状态.对于了解地球的历史和合理利用地球是极为重要的。与沉积盆地形成有关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类:“大型级别的”和“盆地级别的”。“大型级别的”因素包括从构造运动的角度探讨沉积盆地的成因;“盆地级别的”因素指研究盆地的沉降、沉积、压实、热、流体及物质运移。科学钻探是对上述问题进行观测和理论研究的直接手段。科学钻探可发挥以下作用:(1)在新的和古老的扩张盆地中进行钻探以更好的了解裂谷的动力学以及构造和气候的相互作用;(2)在盆地下产生高热的花岗岩中钻进以寻找潜在的能源;(3)在活动的扩张断裂中钻进以实地检验断裂的性质、断裂定向的机制和断裂运动;(4)对静压力层向地压力层转变的过渡带实施钻探以实地检验该带性质和了解压力作用的机制;(5)钻探盆地的典型部位以了解海平面变化的地层记录。
图9.10 湖相古气候记录的例子,时间为(0~25)×104a(Colman,1996)
左图为SPECMAP氧同位素记录,中为贝加尔湖岩心中生物成因的硅氧含量,右图为夏季最高气温模型
4.岩石圈动力学与变形
地震机制是科学家们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和岩石圈动力学与变形的研究密不可分。岩石圈运动学可以利用许多地质的、地球物理的和大地测量的技术来直接观测。岩石圈动力学则不同,利用地表的仪器或技术观测不到作用力,也观测不到对这些应力的流变学响应。因此,地球科学很明显地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必须通过钻探进行直接的观测以获得足够的岩石圈变形机制的新认识。
主要活动走滑断裂是岩石圈变形最引人注目的表现形式,因为它们引起破坏性地震。但是我们对其动力学特征知之甚少。提高对活动断裂带动力学的认识不仅关系到对岩石圈动力学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对地震机制的了解,直接服务于人类的减灾事业。通过科学钻探可以:(1)直接测量断层及其邻区的应力状态。通过对断裂上的应力和区域应力状态的了解有利于解决引发断裂滑动所需应力水平的长期争论。(2)对活动断裂带的物质取样,直接研究断裂处岩石的流变特征,只有建立在这种特征基础上的实验结果才是可信的。(3)调查断裂带内及其附近围岩的流体状态。断裂带的流变学和流体状态紧密相关,只有实际了解流体状态才能真实模拟发震深处的断裂机制。(4)测量断裂带及其邻区的热状态,是评估断裂真实深度的一种有效方法,(5)建立一个或多个孔内观测点长期监测活动断裂带的流体压力、流体化学、温度、应变及地震活动性等。例如,即将开始的圣·安得烈斯断层的第二期科学钻探,将用斜孔穿过几乎垂直的断裂带(图9.11),取得地下2~3km处的断裂带的岩心,以分析多发地震断裂的内部组构及流体性质。
5.火山系统和热机制
火山系统及地球中的热机制由于其内在的科学意义及对社会的影响的重要性,因此成为大陆科学钻探最具有吸引力的科学主题之一。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通过对活动的及古老的火山系统的地质、地球化学及地球物理的调查,已建立了一些关于岩浆及热行为的热、化学和动力学的模型。仅仅根据古火山或热液系统的研究,或根据对活动的近地表系统的观测而建立的模型还只是一些设,在当今技术可以达到范围内进行尽可能深部的科学钻探对这种设的验证是十分重要的。目前,ICDP资助在夏威夷现代火山进行科学钻探。以下是科学钻探在研究火山系统和热机制方面的四个关键问题:
(1)喷发过程。了解火山系统通过减压及破裂作用而产生的熔岩流动和释放的过程。
(2)侵入过程。了解岩浆注入、结晶、通过二次沸腾而放气,及火山作用与深成作用的转变关系。
(3)岩浆与热流的耦合系统,通过热液储集库研究岩浆和热液系统之间与物质之间的转变。
(4)岩石圈中的岩浆侵位。取大型火山机制的垂向连续样品,可以获得关于熔岩成分和体积随时间变化的资料,为岩浆成因模型提供新的重要约束。
6.会聚板块边界和碰撞带
会聚板块边界和碰撞带,是陆壳形成和消亡的地带,它是认识地壳演化和大陆动力学的关键。在会聚板块边缘和碰撞带实施科学钻探是用原地观测确定实际物理化学条件随深度的变化以及其他有关的变量的唯一方法。通过连续取样来确定地壳结构,从而可证实和发展会聚板块边界地壳演化的说。
根据对这类地区提出的科学钻探建议,可将其主要目标归为以下几类:(1)研究和证实活动的俯冲带和增生楔;(2)陆上大型活动逆冲断裂的研究;(3)了解山脉的热历史,重建造山带隆生的构造特征;(4)超高压变质岩的折返机制,这些被认为曾埋藏于比地壳厚度还深的地球深处的岩石为何出露于地球表面。通过钻探研究这些岩片的三维结构及其下伏岩石接触带,将为研究这些岩片的折返机制及陆壳构造理论提供重要依据(见第十讲)。
7.地壳中的流体
了解地壳中流体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及其分布,以及控制流体迁移的岩石性质是极为重要的,它有助于提高对构造作用、矿床的成因、石油和地热的分布、与气体演化有关的爆发性火山喷发机制以及水—岩浆相互作用的认识。同时对确定地壳中饮用水的可用性和补充量,防止自然和人为造成的污染都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静水压—超高压条件的转换,这是研究地表水向地壳渗透的一个重要因素;(2)脆—韧性流变转换对流体流动的影响;(3)孔隙流体与地震的关系;(4)不同构造—地质环境中饮用水的局限性;(5)岩浆脱气作用、爆发性火山作用和热液矿床的成因;(6)构造变形引发的沉积盆地脱水、成油和流体迁移:(7)中—深地壳孔隙流体对地球物理异常的影响;(8)由俯冲而迁移到地球内的流体再循环作用;(9)应力状态与水文参数、地球化学参数的相互关系;(10)在递进变质过程中,板块内裂隙—充填脉的生长对透水性的限制;(11)地壳内水文状态的周期性变化;(12)大陆壳中热迁移作用的性质。
图9.11 过圣安德烈斯断层的电阻率剖面和第二期大陆科学钻探钻孔设计
用斜孔穿过陡立的断裂带
8.矿床的成因
大量矿床的勘探工作已使我们对矿床的成因有了许多认识。金属物质的运移对所有矿床的形成都是必要的条件。这种运移的媒质主要是水流体,但有些情况要求特殊的流体——岩浆。尽管这一事实已众所周知,但有关矿质运移系统的定量信息知之甚少。这是因为在矿床的勘探中人们的目标只集中于矿化地带而极少设计钻孔去研究确定矿化路径所需的多种地质信息。
因此科学钻探在研究矿床成因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充分了解重要矿床类型形成过程的关键信息,也就是识别金属物质和水流体的来源,和流体从源区运载金属物质到它最后形成矿床的部位所经过的路径,以及沿着这些运移通道,金属和流体所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及其随时间的变化。
9.标定地球物理信息
前一讲已经提到,科学钻探已取得的成就对地表地球物理观测推断的地壳结构提出了挑战。对这一点地球物理学家并不感到惊奇。迄今为止,我们对地球内部的认识多半是建立在地表物理观测资料的反演推断上。地球物理反演存在其固有的多解性。因此,地球物理学家特别强调需要科学钻探来论证其结果。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科学钻探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使地球物理的观测可利用钻孔深入地壳内部进行,这样将极大地提高地球物理观测在认识地球内部物理场特征以及结构的能力。在用科学钻探标定地球物理信息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壳内反射的多源性;(2)深变质岩内地震反射体的标定;(3)地壳中良导体的成因;(4)深部地壳的磁化增强问题;(5)地壳的热状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的
植物或动物的生长发育与四季气候的变化有密切关系。气候变化影响着动植物的生存方式与生存数量。 通过对气温的控制,人类可用积温来衡量植物的生长速度,以及建造温室、阳畦、塑料大棚、塑料薄膜地面覆盖、风障、农田防护林、蒸发抑制和土面增温剂等人工调节的小气候培育蔬菜和栽培珍贵植物。也可以通过改良小气侯的改良为珍贵动物提供适合的环境,以达到保护或研究等目的。]
低碳试点城市的目的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
三、各缔约国方应当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
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
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中国气候行动的力度有多大?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从实际出发的方针,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示范推广,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是推动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抓手。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中国气候行动的力度之比较说明。
虽然我国现在的经济水平发展很快,已经是成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也不得不说与一些强达国家之间还是有一些差距的,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提出的碳中和目标仅晚于主要的发达国家十年。发达国家的目标是2050年完成碳中和目标,而中国气候行动的目标是2060年完成这个目标。
第二从时间跨度上来看。
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从碳排放达峰到做出2050年碳中和承诺的时间跨度约为60年,而我们国家的承诺的则是,力争于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努力于2060年实现碳中和,就是我国从碳排放达峰到碳中和,这其中的过渡期仅为30年,60年与30年的对比,足以证明中国气候行动的力度。
要改善气候变化带给我们的不良影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中国气候行动目的在于就是号召社会各界行动起来在生活、生产方式、以及消费模式和技术创新等方面都积极参与到保护气候的行动中来,通过行动来有效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目前气候变化已经是各国家都不得不面对的共同挑战,我们可以从新闻当中听到,很多国家近些年都发生了多次极端天气,已经不同程度影响到全世界人民的正常生活,如果不加以保护,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就很可能会被毁灭。保护地球家园,从我做起,从我们做起。
社会气象组织也有指出,2020年是有记录以来最暖的一个年份之一,全球气候变暖已经为我们敲了警钟,中国气候行动的目的也是在呼吁全国及全社会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中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典范。
合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地球家园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命运应对气候变化要有坚定的信心。所以这次中国气候行动的力度才可以如此之大,因为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也希望我们地球大家庭中的一员都可以从自己做起,为这一目标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也希望中国的企业可以引领及带动全产业链、产业群进行碳减排、绿色转型以及绿色创新等,早日完成我们的气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