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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站建设标准规范_气象站建设方案

tamoadmin 2024-06-17
1.气象观测场的观测值班室要求2.关于县气象局强制拆除周边超出高度建筑物的问题。我恳请大家的回答。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5.

1.气象观测场的观测值班室要求

2.关于县气象局强制拆除周边超出高度建筑物的问题。我恳请大家的回答。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如何自制气象站

6.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7.区域气象观测站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气象站建设标准规范_气象站建设方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沙尘暴监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四)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设施、风能资源探测站、海洋气象观测设施等气象设施;

(五)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九条 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保护;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城乡规划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值班室要求

田间气象站的工作流程步骤如下。

1、确定站址和建设气象站,选择站址时需要考虑气象站周围的地形、地貌、植被和人类活动等因素,建设气象站需要满足气象观测的要求和标准。

2、安装气象观测设备,包括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速、风向、降水量等基本气象要素的测量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

3、开展气象观测,定期对气象观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每天按照规定时间记录气象要素的观测值,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存储。

4、提供气象服务,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管理者提供天气预报、气象预警和灾害风险评估等服务。

5、开展气象信息传播和宣传,通过气象预报、气象科普和气象宣传等方式,提高农民和公众的气象科学素养,增强对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关于县气象局强制拆除周边超出高度建筑物的问题。我恳请大家的回答。

观测值班室是安放室内观测仪器的场所和值班观测员的工作室。

⑴ 一般应建在观测场北边,保证观测员在值班室有较开阔的视野,能看见观测场的全貌,可随时监视观测场的情况和天气的变化。

⑵ 安装集中控制和分配供电电源的配电箱。

⑶ 防雷必须符合气象行业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的要求。

千华网讯(金丽颖 记者侯冰冰)23日,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气象设施”的细化立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指出,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30米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1米以上植物;气象观测站800米内建超高违章建筑,200米范围内设垃圾场、排污口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最高将会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面临的自然灾害也多,暴雨、干旱、冰冻等气象灾害不断发生,一些新的自然灾害如城市内涝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要有效防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必须保护好气象设施,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许多气象台站当年本来位于城市郊区和农村,随着城市化发展,经常出现气象设施被破坏等事故,出台《条例》,就是为保护气象设施划几条“杠杠”。

《条例》共有26条,主要包括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制度4方面内容。气象观测场周边3万米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上空禁止设置固定航线;并且在1万米范围内不许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1000米内不许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国家基准气候站、气象站周边,500米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200米内禁止修建铁路;50米内禁止修建公路和种植超过1米高度的植物。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30米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1米以上植物。

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单位将处以1万元到5万元罚款;个人将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将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人将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因破坏产生的迁移、建设费用,可以向破坏的责任人追偿。

此外,《条例》规定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三种情形,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恢复可能。同时,明确了迁移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址和旧址之间要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我认为气象局观测站的附近是不允许建有高大建筑物的,但是有没有这个条文规定就不太清楚了。气象观测站选址的要求是若附近有孤立的障碍物,则观测场边缘要距其高度三倍以上的距离,若有成排的障碍物,则要距其高度的十倍以上的距离。观测场四周十米内不允许种植高杆作物。按照这个方法倒过来计算,就知道你的房子是否符合规定了。你们的建房如果是经过批准的,那你就找准许你建房顶的部门看看吧。县级气象局大部分都属于二级观测站,也就是国家一般气象站,但是这不是绝对的,也要看其所属的地理位置。国家一般站主要是按省(区、市)行政区划设置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获取的观测资料主要用于本省(区、市)和当地的气象服务,也是国家天气气候站网的补充,也是有他的重要性的。望采纳。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的机构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有关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如何自制气象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如何自制气象站如下:

1、收集材料

2、添加数据记录器

3、设置温度和湿度传感器

4、设置压力和高度传感器

5、设置风速计

6、检查电路并运行一些测试

7、安置所有组件

扩展资料

气象站根据用途、安装及精确度可分为:便携式气象站、高精度气象站、高速公路气象站、森林火险气象站及校园气象站、电力气象站、光伏气象站、景区气象站、社区气象站。

功能特点

1、便携式结构设计,采集器与传感器采用一体化设计理念,无需安装拆卸工作,开箱即可测量,可放在各种现场环境的随意位置监测使用,是使用最为便捷的气象观测站。

核心监测部分整体重量不超过5KG,高度集成,体积小巧,携带方便,同时可配置车载式托盘支架放在车顶进行移动观测,便于现场应急性气象服务,可以有效的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2、一体化的风向风速仪,使体积更加小巧。方便用户将仪器携带到恶劣的环境中使用,测量精度高,稳定性可靠,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气象观测规范要求,可以根据使用需要进行手持方式观测。

3、低功耗,绿色节能设计,内部采用节能模式设计,若用太阳能电池板供电方式,可保证在无电地区长期使用;也可采用市电或汽车电源等方式供电。外部采用抗恶劣环境结构设计,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不影响仪器的使用效率,可以在雷雨、风雪环境中持续不间断工作。防尘、防潮等级达到国家标准。

4、数据采集密度1~60分钟可根据观测需要进行设置;

5、自动气象站主采集器可接多路传感器。通道可达10-20个。自动存储自动上传。

6、多种通讯方式,可通过RS232/RS485/USB等标准通讯接口与PDA、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在现场读取数据,也可实现本地远距离(≤1000米)数据通讯。

7、数据采集器采用高性能微处理器为主控CPU,大容量内置存储器,便携式防震结构,工业控制标准设计,适合在恶劣工业或野外环境中使用,且具有停电保护功能,断电后已存储数据不会丢失,当交流电停电后,由太阳能电池板和充电电池供电,可连续工作48小时以上。

8、自动气象站监测系统管理软件在WindowsXP以上系统环境即可运行,实时监测显示各路数据,与打印机相连自动打印存储数据,数据存储格式为EXCEL或PDF标准文件格式,可生成数据图表,供其它软件调用。

9、先进的网络化基站布点模式,可以实现多点气象站布网监测,即可满足局域网内数据共享查看,也可通过GSM/GPRS/CDMA等无线网络方式实现异地远程监测;同时可用U盘/记忆棒等工具实现移动存储技术。

10、各观测气象要素可根据用户实际需求任意选配,可自由定制六要素、七要素、八要素自动气象站。

11.观测支架有三脚式和车载式两种,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表面光亮处理,在腐蚀气候环境下永不生锈,重量小于5KG,携带方便,精巧的工艺为现场增加一道灿烂的亮点。

区域气象观测站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置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第一节 建设内容第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设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第十一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置以下基本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探测云、垂直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和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的需要。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备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气压的需要。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第十三条 民用通用机场应当能够获取本机场实时地面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要素。第二节 建设要求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对一个或以上拟选场址的地理环境、空间环境进行分析。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主要内容、探测环境选择、供电环境、通讯环境、防雷环境、功能、投资匡算、运行的可行性;

(二)更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增加探测设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增加地形地貌、气候特点、运行需求、气象服务需求、选址报告,偏离规定要求的场址,还应当有论证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设备工艺安装应当符合设备的环境、供电、防静电、防雷等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第一节 探测环境选择要求第十九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紧邻观测值班室设立,观测平台与机场标高的高度差应当小于20米。在观测平台上观测员应当能够目视至少一条跑道及其航空器最后进近区域。第二十条 气象观测场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四周10米范围内不应当有1米以上障碍物;

(二)与周围大部分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同,土壤性质与附近地区的基本一致,海拔高度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机场跑道的海拔高度;

(三)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经常性的影响,不应当选择在大面积的水泥地面附近;

(四)空间应当满足场内观测设备的安装和观测气象要素的要求。

区域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

站址选择原则

站址的选择要满足当地总体布局。

站址的观测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满足地面观测条件的要求,原则上按“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相对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相对高度的8倍以上。”的要求选址。

站址应具有良好的电磁辐射环境,不能对自动气象站工作产生干扰。

自动气象站周围不得有致使传感器观测值发生异常变化的各种干扰源。

自动气象站工作环境要求

供电条件:自动气象站供电要求为180~240伏,50Hz,连续停电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不满足供电要求的,应选择太阳能供电。

通信条件:站址应具备安装电话条件。特殊情况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站址与中心采集站之间的无线信道质量应优于10E-5的传输误码率。

交通条件:交通应较为便利。

站址选择程序

根据站网总体布局,确定自动气象站安装地。

按照“一”的内容进行实地了解和勘测,尽量找出几个能满足站址选择要求的预选站址,记录每个预选站址的条件和环境情况,并拍摄预选站址的周围环境照片,了解征(用)地的可能性。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需进行通信信道测试。

综合分析、评估预选的站址,将确定的站址上报省局。

区域气象观测站基础建设技术要求

区域气象观测站站观测场可建在地面或楼顶天面,占地面积不小于10x10米。

按照地面观测规范中观测仪器安装要求,确定风传感器,雨量传感器和百叶箱的安装位置(可参照附图一标示的相对位置确定)。

如观测场建在地面的,需平整观测场地,布设避雷地网,检查避雷地网的对地电阻,要求必须小于4Ω。

制作和安装铁塔(含三根拉索,见附图二),要求使用镀锌水管和不锈钢管材料。铁塔形状和大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坚固牢靠,地面铁塔总高度10米(其中塔身9米,顶端加1米Φ76或Φ100 mm 的钢管或不锈钢管),顶部要焊接一块交连金属法兰盘(附图二),以便安装时与风传感器底座相配。如果安装在楼顶的,铁塔总高度可缩短为6米。

按照防雷规范设计和安装避雷针,要求在铁塔附近单独树立。

制作水泥基座:

雨量筒水泥基座 500×500×500 mm 一块

百叶箱水泥基座 500×500×500 mm 一块

以上两个水泥基座不需预埋螺丝,设备安装时用冲击钻打膨胀螺钉固定。如果安装在水泥楼面,则可以直接在楼面打膨胀螺钉固定,而不一定需要另外预制水泥基座。

选择主机设备安放用房,必须考虑与传感器的距离要尽量短,信号电缆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用户自行报装一部电话,将电话线、交流220伏电源引到主机放置的地方,安装电源插座(三芯国标)。安装交流220伏电源和电话避雷器。布设避雷地网,地网的对地电阻必须小于4Ω。将避雷接地线引到主机位置以便主机接地。